111年度地方型SBIR計畫,加速提升產業競爭優勢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產業特色推動產業創新研發,經濟部配合框列經費,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擁有更為充沛之經費得以辦理地方特色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帶動中小企業積極投入地方特色產業之研發,而提升具地方特色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之能量,以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政策得以在地方紮根。
若有想申請的中小企業,博遠商策提醒您,可先確認以下資格: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籍(立)於該縣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
2.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三年有違反保護環境、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已連續二年(109年度及110年度)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4.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位於本府管轄區域內。
5. 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
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以下為博遠商策針對各地區計畫的受理時間,受理時間將依照政府公告的實際申請資訊提前或延後。
地方型SBIR計畫,設立於台灣各縣市之公司行號,皆可以申請該縣市之SBIR計畫,而送件時間依各縣市不同,只要具有創新技術或服務皆可以進行申請。
地區 |
受理時間 |
基隆市 |
每年2月-4月 |
桃園市 |
每年3月-5月 |
新竹市 |
每年4月-6月 |
新竹縣 |
每年3月-5月 |
苗栗縣 |
每年2月-4月 |
台中市 |
每年3月-5月 |
彰化市 |
每年2月-4月 |
南投市 |
每年2月-4月 |
雲林縣 |
每年2月-4月 |
嘉義市 |
每年3月-5月 |
嘉義縣 |
每年3月-5月 |
台南市 |
每年2月-4月 |
高雄市 |
每年2月-4月 |
屏東縣 |
每年4月-6月 |
宜蘭縣 |
每年2月-4月 |
花蓮縣 |
每年3月-5月 |
臺東縣 |
每年2月-4月 |
澎湖縣 |
每年2月-4月 |
金門縣 |
每年2月-4月 |
連江縣 |
每年2月-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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